网友提问:房屋承租人将该房屋的占有使用权作为担保跟债权人签订的合同该担保成立么?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是否就得到了房屋占有使用权而代替承租人使用房子呢?还是说该担保根本不成立,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还债?
专家回答: 如你所述,承租人将租赁权作为抵押的行为看似为抵押担保行为,但其实质为因租赁权根据法律规定需房东追认才可转让,在房东追认前是无权处分效力待定的,因此租赁权并不属于可以转让的财产,故担保合同无效。这个担保对各方都无约束力。
且《担保法》对抵押财产作了明确规定,大致分为三类,第一类抵押人所有的财、物,第二类抵押人有权处分的土地使用权及类似权益。第三类抵押人有权处分的国有财产。租赁权也不在此列,因此房客通过合法租赁获得的承租权只是一种用益物权,享有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并不能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打包。
《担保法解释》第五条 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法》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