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请教法律问题:关于债权转让的债权转让时,整个债权有多名债务人(借款人及保证人多人),往各债务人地址均邮寄了债权转让通知,但只有部分的债务人签收,部分由于各种原因退回,现在整个债权应该由哪个债权人(转让人还是受让人)主张权利?法律规定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到各债务人才发生效力,但个别债务人由于找不到无法送达到债权转让通知书,只通知到了部分债务人,此时应该怎么办?因为未送达到的债务人有财产,不能放弃。(此案法律不承认报纸债权转让) 此时因为债权转让通知有部分债务人收到了,那么此时对所有债务人来说该债权的债权人是谁?如果说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书的债务人的债权人为新债权人(即受让人),没有收到的未原债权人,那么对于不同的债务人来说同一个债权岂不是有两个不同的债权人?如果一直未进行诉讼,两年时效前进行催收,应该如何催收以保证时效,新旧哪个债权人可以催收(部分债务人未收到债权转让通知)? 是一个债务,多个担保人连带担保,但只通知到了部分担保人,另外的未通知到,法律规定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到债务人才发生效力。望各法律高手给予解答,谢谢!
专家回答: 假设原债权人甲,债权受让人乙,债务人ABCDE。假设ABC没有收到通知。此外,我们还必须有一个前提,这个债权是一个可分之债。
① 根据《合同法》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个 不发生效力怎么理解呢?
不发生效力就是,ABC依然有向甲还款的义务,且没有向乙还款的义务。此时就整个债权而言,就ABC的债务,应当由甲负责追讨,乙不得追讨。就DE的债务,应当由乙负责追讨,甲不得追讨。也就是,这个可分之债已经事实上的被分割了,即形成了多个债权债务关系。
但是,此时最担心债权让与不成功的,应该是乙。因此,在乙受让债权的时候,应当与甲签订债权让与合同,并明确提出由甲负责通知。如果因为甲没有通知或者通知不到等原因造成乙的损失,由甲承担责任。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乙的利益。这个考虑并非对甲不公平,而是基于只有甲才熟悉债务人,才能够(也是应该)找到并通知债务人。把这个通知义务加在乙的头上,是非常不公平的。
可惜,由于法律规定不清晰,我们就只能通过合同来保护自己的法定权利。
② 在①的前提下,你的许多问题应该可以迎刃而解。此时,时效的催收人,应当由各自的法定债权人负责。债权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或责任),则应当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③ 关于担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并没有提到不通知担保人转让就不生效的问题。因此,转让成功的关键仍在于通知债务人。此处人民法院内部有过论述,具体详见http://court.hefei.gov.cn/ContentDir/20108/2415589417.shtml。
特别提醒:
债权转让,最大的威胁和隐患,在于如何举证已经通知。很多时候,明明通知到了,却无法举证导致损失。
这个是目前经常被疏忽的事情,请千万注意。